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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宁糖业: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8-05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2)第 5000-9 号



致: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律师、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

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南宁糖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

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律意见书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
                           法律意见书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

会议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4 日(星期五)下午 15 点 30

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 30 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罗应平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

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 2023 年 8 月 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股份 213,007,681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094%。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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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法律意见书
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法律意见书
东共计 26 人,代表股份 2,089,163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

总数的 0.5219%。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1.00《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27,5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380%;反对 2,069,2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96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0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2,5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3%;反对 1,933,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87%;弃权 1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法律意见书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1,932,5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85%;弃权 1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1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法律意见书
    2.0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2,581 股,占出席会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3%;反对 1,933,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87%;弃权 1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1,932,5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85%;弃权 1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2.05《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1,932,5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85%;弃权 1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2.06《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1,932,5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85%;弃权 1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2.07《限售期》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2,181 股,占出席会
                         法律意见书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1%;反对 1,933,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89%;弃权 1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1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法律意见书
    2.08《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58,481 股,占出席会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24%;反对 1,937,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06%;弃权 1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2.09《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58,4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24%;反对 1,937,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06%;弃权 1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2.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1,932,5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85%;弃权 1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3.00《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2,033,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00《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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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法律意见书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2,033,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5.00《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法律意见书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2,033,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00《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2,033,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00《关于公司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2,033,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00《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提示及

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2,033,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0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规划的议案》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4,037,344 股,占出席会
                         法律意见书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74%;反对 68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3198%;弃权 37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28%。
                         法律意见书
    10.0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2,033,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00《关于增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

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0,111,5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6.8852%;反对 1,932,5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3.11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2.00《关于广西农村投资集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开摘牌受让公司

持有的南宁云之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1802%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

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0,660,2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 97.7696%;反对 63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 1.0172%;弃权 752,76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2133%。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的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非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

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负责人:
                         法律意见书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梁定君




                                                 刘卓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