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2)第 5000-9 号 致: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律师、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 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南宁糖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 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律意见书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 法律意见书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 会议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4 日(星期五)下午 15 点 30 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 30 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罗应平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 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 2023 年 8 月 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股份 213,007,681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094%。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法律意见书 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法律意见书 东共计 26 人,代表股份 2,089,163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 总数的 0.5219%。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1.00《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27,5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380%;反对 2,069,2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96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0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2,5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3%;反对 1,933,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87%;弃权 1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法律意见书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1,932,5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85%;弃权 1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1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法律意见书 2.0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2,581 股,占出席会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3%;反对 1,933,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87%;弃权 1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1,932,5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85%;弃权 1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2.05《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1,932,5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85%;弃权 1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2.06《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1,932,5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85%;弃权 1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2.07《限售期》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2,181 股,占出席会 法律意见书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1%;反对 1,933,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89%;弃权 1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1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法律意见书 2.08《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58,481 股,占出席会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24%;反对 1,937,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06%;弃权 1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2.09《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58,4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24%;反对 1,937,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06%;弃权 1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2.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1,932,5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85%;弃权 1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3.00《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2,033,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00《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法律意见书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2,033,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5.00《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法律意见书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2,033,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00《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2,033,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00《关于公司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2,033,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00《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提示及 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2,033,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0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规划的议案》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4,037,344 股,占出席会 法律意见书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74%;反对 68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3198%;弃权 37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28%。 法律意见书 10.0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063,0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45%;反对 2,033,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00《关于增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 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0,111,5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6.8852%;反对 1,932,5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3.11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2.00《关于广西农村投资集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开摘牌受让公司 持有的南宁云之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1802%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 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0,660,2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 97.7696%;反对 63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 1.0172%;弃权 752,76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2133%。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的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非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 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负责人: 法律意见书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梁定君 刘卓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