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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宁糖业: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0-13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2)第 5000-10 号



致: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吴楠律师、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
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南宁糖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
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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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
                           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5 点
                           法律意见书
30 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 30 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罗应平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 2023 年 10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股份 213,007,681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094%。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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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法律意见书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东共计 16 人,代表股份 940,7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
                         法律意见书
数的 0.235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1.00《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213,322,0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73%;反对 62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9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213,322,08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73%;反对 62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9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
权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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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法律意见书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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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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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负责人:
                         法律意见书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吴 楠




                                                  刘卓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