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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农糖业: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2-19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
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
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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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根据需要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预算专门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独董管理办法》要求的
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
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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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款中“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
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
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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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
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
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
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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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
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
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四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
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
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
本制度第十三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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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
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
出异议的,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
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
董事候选人。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
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
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
以提出异议和理由,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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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本办法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
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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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
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公
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
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
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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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
责。独立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成员履职中关注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
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独立董事关于重大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
清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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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
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讨论研究公司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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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
托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
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
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
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
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
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
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
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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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
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五)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六)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七)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
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
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
与内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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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
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
权的情况;
    (四)与内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
断提高履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提供相
关培训服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年报工作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
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13
    第四十七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经理层应向独立董
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
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
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
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
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
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
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
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
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向独立董事
进行反馈。



                                14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
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
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时,可以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
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
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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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
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独立董
事年报工作制度》及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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