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天化: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5-31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3)发现律法意字第1128号
致: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
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
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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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5月13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2022年度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公告了增补《关于修订<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请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
年5月30日15:30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三号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廖廷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增补提案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账户证明、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48人,代表股份为865,823,6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5.22%。
其中包括:
1. 现 场 出 席 及 委 托 代 表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12 人 , 代 表 股 份 为
750,374,8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7.86%。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计36人,代表股份为115,448,7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36%。
3.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代表股份230,617,2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4.71%。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3年5月2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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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通知审议的提案为:1.审议《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审议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4.审议《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5.审议《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6.审议《2022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7.审议《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8.审议《2022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议案》9.审议《2023年度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10.审议《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1.审议《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12.审议《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3.审议《关
于拟为子公司四川泸天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14.审议《关于拟为
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15.审议《关于拟为孙公司泸州九禾贸易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16.审议《关于修订<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与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次议案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
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对单独计票情况予以披露。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会议形成的决议与表
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以下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获得通过:
1.《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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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8.《2022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议案》
9.《2023年度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10.《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1.《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3.《关于拟为子公司四川泸天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4.《关于拟为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5.《关于拟为孙公司泸州九禾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6.《关于修订<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行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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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二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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