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 0518 第 0339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 0518 第 0339 号 致: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受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资源”或“公司”)聘请和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河钢资源二○二 二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 合法性进行了现场见证和核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河钢资源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开, 并于2023年4月28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1.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下午2:30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 4.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8 日上午9:15-下午3: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3年5月12日下 2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 通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数为303,438,85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8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0 人,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表决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数为303,438,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87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 况。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2023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3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九: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议案六为关联交易提案,关联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独立董事 将在本次股东大会述职。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为0人,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了 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 下: 议案一: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303,365,7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59%; 反对 5,800 股,弃权 67,3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7,585,45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9%;反对 5,800 股,弃权 67,300 股。 议案二: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303,365,7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59%; 反对 5,800 股,弃权 67,3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7,585,45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9%;反对 5,800 股,弃权 67,300 股。 议案三: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303,365,7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59%; 反对 5,800 股,弃权 67,3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7,585,45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9%;反对 5,800 股,弃权 67,300 股。 议案四: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303,365,7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59%; 反对 5,800 股,弃权 67,3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7,585,45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9%;反对 5,800 股,弃权 67,300 股。 议案五: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303,433,0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81%; 反对 5,8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7,652,7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5,800 股,弃权 0 股。 议案六: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同意 75,769,0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5669%; 反对 1,889,5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5,769,05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69%;反对 1,889,500 股,弃权 0 股。关联 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议案七: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303,365,7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59%; 反对 5,800 股,弃权 67,3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7,585,45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9%;反对 5,800 股,弃权 67,300 股。 议案八:关于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2023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303,433,0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81%; 反对 5,8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7,652,7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5,800 股,弃权 0 股。 议案九: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 303,365,7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59%; 反对 5,800 股,弃权 67,3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7,585,45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9%;反对 5,800 股,弃权 67,300 股。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述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全部议 5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二 二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晨: 贺 维: 黄珏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