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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钢资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08-30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第 一 百 四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十一条      关系的董事。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本章第一节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本节另有规定的除     本章第一节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本节另有规定的除
            外。                                                  外。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
第 一 百 四 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 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
十三条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百四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独立性;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第 一 百 四 事:                                                    事:
十五条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系亲属;                                                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五)为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六)在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主要负责人;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六)在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 一 百 四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十七条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发表公开声明。
            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
第 一 百 四 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    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
十八条      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见。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
            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    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    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第 一 百 五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十条        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项或第
                                                                 (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
                                                                 会应当立即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前述规定离职导致董事
                                                                 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第 一 百 五 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十二条      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
            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公司应当自独
            事,逾期不召开,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有   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关规定限定的最低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 一 百 五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十三条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   咨询或者核查;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后,方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意见;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的其他职权。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时应
                (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立董事同意,行使其余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 一 百 五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十四条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对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列公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职责。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董事会审议: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所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持;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十一)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   的其他事项。
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者合法权益;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部控制评价报告;
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   所;
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案;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十四)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十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其障碍。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 的其他事项。
          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
                                                               其障碍。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应当说明
                                                               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
                                                               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披露董事会
                                                               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
                                                               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第 一 百 五 供必要的条件:                                         供必要的条件:
十五条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   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
            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资料不充分、论证不明确或者提供不及时,可联名书面向董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
存5年。                                              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二)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二)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 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
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 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公司不予披露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所报告。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 要求相关人员配合,并将具体情形及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
中进行披露。                                         录。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
                                                     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
                                                     露的其他利益。
                                                         (六)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
第 一 百 五 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十六条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认真
            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每
                                                                   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经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并保存至少10年。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1-2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名。
第 一 百 六 名,独立董事三名。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
十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
第 一 百 七 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条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背景材料 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条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背景材料
十三条    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论证不明确
          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提供不及时的,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并在十个
          出决定。                                                 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
第 一 百 八 关决议,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关决议,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风险管理和环境、
十四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社会及治理(ESG)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委员会的运作。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