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科技:关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2023-11-15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3—109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浙江博众数智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
增加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关
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2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事项征求了公司员工的意见;2022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
规定,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
锁定期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届满,现将锁定期届满后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情况及锁定期
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暨完成股票过户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
094),截至 2022 年 11 月 16 日,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将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3,423,173 股公司标的股票过户至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专用证券账户,过户价格为 7.54 元/股,上述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
0.61%(以公司截止 2022 年 10 月 31 日总股本 558,755,262 股为基准)。
上述股票按规定锁定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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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即锁定期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4 日。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的后续安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公司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制并结
合市场情况择机出售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
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 以新的要
求为准。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变更和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
之日起计算。
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
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及名单等事项,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如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和出售等情
况,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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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当员工持股计划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
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经管理委员会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后续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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