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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 关 村: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0-18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共   3   页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3-112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0 月 17 日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0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17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7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22 层 1 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钟民先生因有其他公务无法出席,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兼

总裁侯占军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07,694,2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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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7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6,113,2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71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1,581,0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65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朱卫江、齐佳惠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

议案,监事代表曹永刚先生、法律顾问朱卫江、齐佳惠律师和股东代表李伟志先生担任

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1.00 关于为中实上庄向南京银行申请 1,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444,3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7%;反对 249,93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331,1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419%;反对 249,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2.00 关于公司和北京华素为下属公司申请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444,3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7%;反对 203,93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2%;弃权 4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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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331,1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419%;反对 20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50%;弃权 4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1%。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齐佳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现场网投汇总、监票人签署);

    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主持股东大会的推举函。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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