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 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7 Tel:0731 8295-3778 Fax:0731 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1.2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 讯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3:00。 1.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2:30 在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钢铁主楼 1206 会议室,会议时间、地 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股份合计 3,871,911,1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445%,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 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 《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6,414,9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 的比例为 99.8580%;反对 3,411,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0881%;弃权 2,084,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0538%。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43,204,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3524%;反对 3,411,56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020%;弃权 2,084,6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456%。 3.2 《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6,415,0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8581%;反对 3,411,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0881%;弃权 2,084,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0538%。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43,204,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3524%;反对 3,411,56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020%;弃权 2,084,5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456%。 3.3 《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6,037,2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8483%;反对 3,789,3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0979%;弃权 2,084,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0538%。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42,826,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3079%;反对 3,789,36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465%;弃权 2,084,5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456%。 3.4 《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6,415,0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8581%;反对 3,411,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0881%;弃权 2,084,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0538%。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43,204,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3524%;反对 3,411,56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020%;弃权 2,084,5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456%。 3.5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7,722,6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8918%;反对 4,066,5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1050%;弃权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3 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32%。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44,512,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5065%;反对 4,066,50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791%;弃权 122,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44%。 3.6 《关于公司 2023 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8,377,63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9087%;反对 3,411,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0881%;弃权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32%。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45,167,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5837%;反对 3,411,56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020%;弃权 122,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44%。 3.7 《关于选举罗伟华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55,534,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5770%;反对 16,254,4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4198%;弃权 122,2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32%。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32,324,0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0704%;反对 16,254,43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9152%;弃权 122,24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44%。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4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朱志怡 经办律师:王乾坤 经办律师:唐萌慧 日期:2023 年 5 月 19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