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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菱钢铁: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2023-11-17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3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与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
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仅是对董事会召集与议事的程序性规定,是对
《公司章程》中相关规定的细化,并不改变《公司章程》中的任何约
定。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中的任何有关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应
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织与
行为,规范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
秘书的职权、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不应超过《公司章程》第一百
零七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第三章       会议的种类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例行会议,分别在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第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1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公司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例会,应在会议日期十五(15)日前,以邮
件送达、专人送达、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的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
送达会议召开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在会议日期十日(10
日)前以前述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但如果经全体董事在会
议召开之前、之中或者之后一致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送达会议通
知或不经送达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并至少应包
括以下内容:
   1. 会议日期;
   2. 会议地点;
   3. 召开会议的提议人;
   4. 会议的议程及议题;
   5. 会议召开方式;
   6. 会议期限;
   7. 通知发出日期。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会议的有关资料/文件发送给全体
董事、监事。董事会例行会议的会议资料/文件最迟应当于会议召开
                               2
10 日前发送给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资料最迟应
当于会议召开 7 日前发送给全体董事、监事。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事先通知所有董
事、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
于董事、监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五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十三条   就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务,下列人员或机构有
权随时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1)董事长;
   (2)董事(含独立董事),但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3)公司各专门委员会;
   (4)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5)监事会;
   (6)总经理。
   上述人士或机构提交的议案在取得公司相关专门委员会的书面
意见、独立董事意见(若适用)后,将议案直接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处。
   就其职责所涉及的任何事务,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随时向董事会
提出议案:
   (1)董事会秘书;
   (2)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各子公司;
   (4)公司各职能部门。
   上述人士或部门提交的议案在经公司执委会审议通过,并取得公
司相关专门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独立董事意见(若适用)后,将议案
                              3
提交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800 万元以上,
需取得公司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十六条 涉及下列事项,需取得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
书面意见:
   (一)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二) 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审查和建议;
   (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或方案;
   (四)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及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
   (五) 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七条 涉及下列事项,需取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情况;
   (三)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
   (五)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涉及下列事项,需取得公司战略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一)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 《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
   (三) 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提出的议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
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2. 议案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
   3.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 公司各专门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独立董事意见(若适用);
   5.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二十条 董事长在收到议案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九条的
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提案符合第十九条所述条件,董事长应当
依法召开董事会会议对提案予以审议;经审查认为提案不符合第十九
条所述条件,董事长有权决定不召开会议,但应向提案人书面说明原
因。


                      第六章       委托出席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出席并代为投票,但独立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参与表决。
   第二十二条    委托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委托无效。委托书
应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委托董事签字:
                               5
    1. 代理人姓名;
    2. 代理事项;
    3. 代理权限(分别对列入董事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 有效期限。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不能出席会议而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
最迟应于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董事会秘书。委托书最迟应于会议召开
时提交给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委托书,应对委托书的内容进
行审核。若委托书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董事会秘书
有权拒绝该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代为出席的董事应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超
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无效。
    第二十六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七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公司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签到名册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经董事会邀请,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子公司总经理、各
部室负责人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果亲
                                  6
自或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任何董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会议通知事
项回避表决,则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开会、通讯表决方式(如邮
件、传真、电话会议等)召开。


                      第八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例行会议上报告公司董事
会休会期间公司发生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1. 公司本次例行会议之前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或实施情
况;
    2. 公司的重大融资活动或计划。
    第三十三条     经理层应在公司董事会例行会议上报告公司董事
会休会期间公司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财务、规划、技改、对外
投资、安全、环保等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董事会例行会议上报告公司
董事会休会期间公司发生的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对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或信息。
    第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在公司董事会例行会议上报告公
司董事会休会期间公司发生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


                   第九章   议案的审议、表决与通过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对每一议案的审议应按照下列程序进
行:
    1. 由提出议案的提案人对议案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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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与会董事提问、提案人回答;
   3. 与会的董事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4. 与会董事就需要批准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在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就需要董事会批准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会议的议事方式:逐项表决。
   第三十九条 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一般为举手表决。但是,如果
有一名以上董事提议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则应采取该种方
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列席会议的人员无表决
权。
   第四十一条 表决分为同意、反对或弃权三种。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三条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所审议的议案
是否获得通过。
   第四十四条    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可以采取邮件、
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自己的意见提交给
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限内,若公司董事长
或董事会秘书收到董事书面签署的同意意见,且该等董事的数目符合
通过该项决议所需的董事数目,则该次董事会决议即生效。没在规定
时间反馈意见的董事,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审议批准或决定的事项,应对提交
议案逐项表决;董事对原议案的实质内容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视
为新的议案,应该按上述程序重新提交各董事审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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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十章   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做成会议记录,并制
作会议决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
    1.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 出席董事名单以及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代理人)姓名;
    3. 会议议程;
    4. 各位董事的发言要点;
    5.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
对或弃权票数);
    6.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
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
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
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的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
与会董事应当在决议文件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2. 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授权代他人出度会议的董事人数;
    3. 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的合法性;
    4. 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主要内容,并分别说
明每一项经表决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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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单项说明;
   6. 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读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每次董事会会议后七日内向董事
提供会议记录。应股东的要求,可以将复印件提供给公司股东。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签到名册、授权书作为公
司档案由公司保存,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
日内将会议形成的决议以网络方式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照相关
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或政府规章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为
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系《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自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修改和废止需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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