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 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7 Tel:0731 8295-3778 Fax:0731 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 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2023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 讯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3 年 11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3:00。 1.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2:30 在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钢铁 1106 会议室,会议时间、地点、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股份合计 4,093,360,9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499%,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 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93,246,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 99.9972%;反对 1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070,036,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93%;反对 1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3.2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93,358,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070,148,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3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93,358,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070,148,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4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93,358,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070,148,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5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93,358,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070,148,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6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93,358,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070,148,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7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11,686,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617%;反对 181,674,3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43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88,476,1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3.0235%;反对 181,674,3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6.97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8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88,334,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72%;反对 3,004,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4 %;弃权 2,022,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065,123,6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303%;反对 3,004,1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807%;弃权 2,022,7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890%。 3.9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90,968,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6%;反对 2,3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067,758,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764%;反对 2,39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2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4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5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王乾坤 经办律师: 唐萌慧 2023 年 11 月 16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