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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天信息: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05-13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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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革律师、杨杰群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提议增加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
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并于 4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
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 14:30 在昆明市环城东路 455 号公司四楼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
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宏灿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5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164,637,39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1.7479%。其中,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
157,200,14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9.8620%;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9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437,25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8859%;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19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412,451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1.8796%,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
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南天信息 2022 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南天信息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南天信息 2022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 《南天信息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南天信息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
摘要》《关于南天信息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南天信息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
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共九
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
对关联交易事项已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
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 革




                                                       杨杰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