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8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取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 年6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赵民革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6,586,007,428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4.22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14,178,24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67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1,371,829,188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17.542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人,代表股份136,930,203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5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人,代表股份136,930,203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1.7511%。 (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莹、李鲲宇作为本次会议的见 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585,286,8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91 % ; 反 对 363,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55%;弃权3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209,6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4737% ;反对363,5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655%;弃权3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8%。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2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585,286,8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91 % ; 反 对 363,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55%;弃权3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209,6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4737% ;反对363,5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655%;弃权3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8%。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三《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5,317,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 反对 332,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弃权 3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240,6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4964% ; 反 对 332,500股 , 占 出 席会 议 的中 小股 东 所持 股 份的 0.2428%;弃权3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8%。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3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四《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5,286,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 反对 363,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 ;弃权 3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209,5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4737% ; 反 对 363,500股 , 占 出 席会 议 的中 小股 东 所持 股 份的 0.2655%;弃权3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9%。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五《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5,643,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 反对3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566,6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345% ; 反 对 363,600股 , 占 出 席会 议 的中 小股 东 所持 股 份的 0.26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4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六《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5,643,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 反对36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566,6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345% ; 反 对 363,500股 , 占 出 席会 议 的中 小股 东 所持 股 份的 0.265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七《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4,646,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3%; 反对1,00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 3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5,569,7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0064%;反对1,00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27%;弃权3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9%。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5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八《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 融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154,333,593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有表 决 权股 东所 持股 份的 99.4964%;反对10,903,9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3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6,026,16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2.0368%;反对10,903,9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63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本公司控股股东——首钢 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420,769,800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 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九《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钢贸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参 股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164,874,128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有表 决 权股 东所 持股 份的 99.9832%;反对36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6,566,7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6 99.7345% ; 反 对 363,500股 , 占 出 席会 议 的中 小股 东 所持 股 份的 0.26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本公司控股股东——首钢 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420,769,800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 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十《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等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582,674,728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有表 决 权股 东所 持股 份的 99.9954%;反对30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597,5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48%;反对30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2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需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莹、李鲲宇作为 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30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