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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稿)2023-08-12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
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自愿地
披露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外的
其他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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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经
营管理,促进公司持续快速地发展;
    (五)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日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设专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回信、接待投资者来
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组织召开面向投资者的汇报会、座谈会,回答投资
者提出的问题,收集投资者的建议或看法;
    (四)在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发布并更新
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的查询;
    (五)向董事会和管理层反馈投资者的建议或看法;
    (六)联络新闻媒体,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
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保持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的密切联系;
    (八)拟定、修改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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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职
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员工有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室做
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守合规性、平等
性、主动性及诚实守信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
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给投资者
决策造成误导。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
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
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
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
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以下方面内容积极主动与投资
者沟通: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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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
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
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方式:
    (一)召开股东大会,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
件;
    (二)在公司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
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
    (四)组织新闻发布会和/或接受媒体采访和报道;
    (五)组织汇报会、座谈会,邀请投资者参加;
    (六)给投资者邮寄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在内的公
司公告;
    (七)网上路演、网下推介;
    (八)安排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九)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回答投资者的电话咨询;
    (十)走访投资者;
    (十一)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的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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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公司根据
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存在下列情
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
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档案等附件
(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五)深圳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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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授权
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
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
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在互动易就涉及或可能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积极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投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
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
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
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
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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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的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
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
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监
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及
程序的认识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
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可以列
席公司各种会议,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与发展前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遇有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制
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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