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稿)2023-08-12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
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
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设置与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
人员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
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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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
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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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
身份做出。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
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
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
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条款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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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
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细则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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