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订稿)2023-08-12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
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保证年报披露工作的合法、合规性,提
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应根
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
尽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财务负责人向独立
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条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需注意,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并记入工作记录: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上
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重要的文件应有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
业资格进行核查。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就审
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
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事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特
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沟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
将上述情况计入工作笔录。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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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
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
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经营业绩情况;
2、公司主要控股、参股公司经营情况;
3、关联交易情况;
4、对外担保情况;
5、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7、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8、其他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并记入工作笔录。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
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
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
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
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
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本年度内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独立董事需要督促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
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
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
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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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上述与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
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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