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6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取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二楼 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赵民革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6,084,253,221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80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14,178,24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67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70,074,981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11.126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29,134,302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5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29,134,302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1.6514%。 (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鲲宇、严安作为本次会议的见 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调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084,194,2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0%;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9,075,3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543%;反对 57,800股, 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448%;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2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朱国森同志 当选为公司董事。 提案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084,137,2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9,018,3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根据相关规定,该提案涉及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三《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084,194,7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0%;反对5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9,075,8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547%;反对 57,300股, 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3 0.044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四《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及“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056,021,4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360%;反对28,231,7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0,902,5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8.1377%;反对28,231,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6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五《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钢贸公司为其5家全资子公 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084,194,7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0%;反对5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 同 意 129,075,8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547 % ; 反 对 57,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44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六《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相关下属企业之管理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663,426,1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6%;反对5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9,077,0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556%;反对 57,300股, 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4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本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 有限公司(持股4,420,769,800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 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鲲宇、严安作为 5 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8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