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11-22
证券代码:000963 证券简称:华东医药 公告编号:2023-086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78 万股。
回购价格:24.71 元/股。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召
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名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
格的激励对象及2名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完全达
标的激励对象对应的已获授但无法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78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
通过后施行。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十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
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
公告。
2、2022年8月10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
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王如伟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
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8月31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
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3、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25日通过公司内网公示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共计10天。
截至2022年8月25日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2022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及相关公告。
4、2022年8月3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公告。
本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
权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宜。
5、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
了核查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
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2022年10月28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公告。
6、2022年11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2
年11月15日。
7、2023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同日,公司于巨潮资
讯网披露了相关公告。
8、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23日通过公司OA系统公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
共计10天。截至2023年7月23日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
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审议通过
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
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相关公告。
9、2023年9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3年9月28日。
10、2023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
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
意公司为108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122.094万股限制
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并同意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名因离职不
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及2名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未完全达标的激励对象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合计9.78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公
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一)因离职不再满足激励对象主体资格而回购注销
根据本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相关
规定,“激励对象因劳动合同到期、辞职(引咎辞职除外)、公司裁
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
销。”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4 名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
资格,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而回购
注销
根据本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相
关规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包括个人关键工作成果完成
情况的指标、个人承担的业绩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两个
方面。原则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只有达成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前提下,激励对象方可进行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并根据个人层面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对应解除限售比例。
对不满足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的关系如
下表所示:
绩效考核结果 对应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承担的业绩指标完成且关键工作成果均完成,年度考核结
100%
果为优秀
个人承担的业绩指标完成且一项关键工作成果未完成,年度考
70%
核结果为合格
个人承担的业绩指标完成且两项及以上关键工作成果未完成,
0%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个人承担的业绩指标未完成,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07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1 名激
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评结果为合格,解除限售比
例为 70%;1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评结果为
不合格,解除限售比例为 0%。因此,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前述 2 名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0.78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 4 名激励对
象及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评结果未达优秀的 2 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合计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 9.78 万股。
三、回购注销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数量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9.78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
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119%,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06%。
(二)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
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做
相应的调整。
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3 年 6 月 8 日,
公司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为 2023 年 6 月 13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3 年 6 月 14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753,995,348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9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根据《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
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
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25.00-0.29=24.71(元/
股)。
(三)回购资金总额及来源
本次回购事项涉及的资金总额为原激励对象按上述回购数量和
回购价格计算的回购金额 241.66 万元和相应利息,回购总额以公司
自有资金支付。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增减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比例 变动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股) (%)
一、有限售
4,698,300.00 0.27 97,800.00 4,600,500.00 0.26%
条件流通
二、无限售
1,749,727,048.00 99.73 - 1,749,727,048.00 99.74%
条件流通
合股计 1,754,425,348.00 100.00 97,800.00 1,754,327,548.00 100.00%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
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 次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股 份 总 数 由 原 来 的
1,754,425,348.00 股减少至 1,754,327,548.00 股。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远
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730,938,157.00 股,占本次回购注
销完成前后公司总股本比例不变,均为 41.66%。本次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
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
回购注销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
对象的一致利益。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的审议程
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
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九、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
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其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等具体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具体情况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
回购注销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回购股份
注销登记、及就本次回购注销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事宜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
十、财务顾问意见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规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尚需履行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
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
十一、备查文件
1、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5、《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
律意见书》;
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
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