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蓝焰控股 公告编号:2023-024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太原市万狮京华大酒店(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 126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 1 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联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计19人,代表股份571,736,8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09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20,335,7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78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 股份51,401,1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12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计17人,代表股份54,828,9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6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427,853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 51,401,1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128%。 3.除监事赵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之外,公司董 事、监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余孝民先生、董事张慧玲女 士、独立董事丁宝山先生、监事董雪峰先生以视频通讯方式参会。除 总会计师杨存忠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之外,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刘鹏、秦 行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2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议 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571,525,069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630% ; 140,0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245%;71,8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4,617,16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37 %; 14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53%;71,8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310%。 (二)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571,525,069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630% ; 140,000 股 反 对 , 占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245%;71,8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4,617,161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137%;14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53%;71,8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3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10%。 (三)审议通过《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571,525,069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630% ; 140,000 股 反 对 , 占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245%;71,8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4,617,161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137%;14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53%;71,8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10%。 (四)审议通过《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571,596,869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55% ; 140,000 股 反 对 , 占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245%;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4,688,961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447%;14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53%;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 总表决情况: 571,525,069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630% ; 140,000 股 反 对 , 占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245%;71,8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4,617,161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137%;14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53%;71,8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10%。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 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71,596,869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55% ; 140,000 股 反 对 , 占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245%;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4,688,961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447%;14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53%;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认监事 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71,596,869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5 99.9755% ; 140,000 股 反 对 , 占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245%;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4,688,961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447%;14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53%;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 案》 总表决情况: 571,596,869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55% ; 140,000 股 反 对 , 占出席 会 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0.0245%;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4,688,961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447%;14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53%;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会议听取独立董事作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 2023 年 4 月 27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鹏 秦行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 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 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9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