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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高升:关于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2023-08-16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 高升        公告编号:2023-40 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约 3,878.30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并基于谨慎性

原则,公司以前年度已对本次诉讼计提了应付款项。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

将提起上诉。因终审判决尚未产生,暂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法院送达的(2022)京 0105 民初 56449 号、56450 号、56451 号、56452 号《民

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李威、方宇、付刚毅、刘凤琴(合并时以

下简称“原告”)所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李威、方宇、付刚毅、刘凤琴

    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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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5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高升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向刘凤琴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757 号),核准公司向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麒通信”)

原股东刘凤琴等共 55 名自然人以及君丰华益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君

丰基金”)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麒通信 99.997%股权。公司与

华麒通信原股东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的协议》、2018 年 1 月 16 日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之补充

协议》,协议约定总对价中的 55%(50,543.47 万元)由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

支付,另外 45%(41,353.49 万元)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其中,公司应向李

威支付现金对价 29,932,232.01 元、向方宇支付现金对价 30,846,331.52 元、向付

刚毅支付现金对价 48,776,420.03 元、向刘凤琴支付现金对价 74,864,849.70 元。

    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韦振宇及其关联方和其他责任人导致公司存在违规对

外担保及资金占用事项,触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故公司无法在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有效期内实施募集

配套资金工作,需以自筹资金支付现金方式的股权对价款。

    公司向刘凤琴、付刚毅、方宇、李威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项,并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12 月 31 日分别与其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等文

件。其余 51 名华麒通信原自然人股东及君丰基金的股权对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

因公司仍欠付刘凤琴、付刚毅、方宇、李威部分股权转让款,其于 2022 年 9 月

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四位原告向法院

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相应扣减了已支付的款项。

    公司已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69 号),并在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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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京 0105 民初 56449 号、56450

号、56451 号、5645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威、

方宇、付刚毅、刘凤琴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 33,196,858.65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

间的利息(以 33,196,858.65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 28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

止,按照年利率 6%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威、

方宇、付刚毅、刘凤琴支付违约金,以 33,196,858.65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 28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2%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威、

方宇、付刚毅、刘凤琴支付律师费 950,000 元、保全担保费 46,706.98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6,549 元、保全费 20,000 元,均由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以前年度已对本次诉讼

计提了应付款项。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提起上诉。因终审判决尚未产生,

暂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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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

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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