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642 号 致: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0 年修订)》《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 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 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朝 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北塔 30 层会议室召开,由刘钦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法律意见书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75,130,7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19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27,423,10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013%。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3 年 11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3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7,707,6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7,739,2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93%%。 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含视频通讯方式)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 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 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 提名刘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072,952,652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5,561,149 股。 刘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提名汪仁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071,818,661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4,427,158 股。 汪仁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1.03 提名王水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068,875,611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1,484,108 股。 王水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提名欧新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074,701,54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7,310,045 股。 欧新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提名张于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068,114,14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0,722,645 股。 张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提名张肖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071,594,503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4,203,000 股。 张肖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01 提名张达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073,089,112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5,697,609 股。 张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2.02 提名闫庆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074,683,38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7,291,884 股。 闫庆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提名刘洪渭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074,683,386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7,291,883 股。 刘洪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3.01 提名张莺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074,749,58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7,358,084 股。 张莺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提名刘卫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070,568,614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3,177,111 股。 刘卫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4,912,1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97%;反对 21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7,520,6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21%;反对 21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4,970,0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51%;反对 16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7,578,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4%;反对 16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4,912,1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97%;反对 21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7,520,6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21%;反对 21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4,246,9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178%;反对 883,8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855,4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87%;反对 883,8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 中小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李 冲 经办律师:王晓灿 2023 年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