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31
2022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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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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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重大交易,由董事
会审议同意后须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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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
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
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开股东大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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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
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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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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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上述通知时间的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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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通知中同时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表决程序以及审议事
项。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
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不应因
此而变更原通知中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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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并加盖法人公章。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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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
确定的适当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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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
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
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就其执行公司职务时
的尽职情况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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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
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
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
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
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
进行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终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
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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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的支付方法,但根据本规则第五
十二条规定应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的,从其规定;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 《股票上市规则》第 6.1.8 条、6.1.10 条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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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品种;
(七)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 重大资产重组;
(九) 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
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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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
情形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公
司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同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若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或控
制的股份比例低于 30%的,采用直接投票,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项提案
提出,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若
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或控制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采取累积
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一个
或一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
根据投票结果,按需要选举出董事、监事的名额由得选票较多的候选董事、
监事当选为董事、监事,但当选董事、监事得票数应达到或超过参加股东大会表
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如得票数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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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超过参加股东大会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的候选董事、监事
达不到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时,应对其余候选董事、监事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
第五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在一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
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
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
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就表
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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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八条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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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等不适当障碍
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
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
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
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
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六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
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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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三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特别提示。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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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在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
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六)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
得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前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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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存在此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
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
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
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
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释义
(一)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
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一经公
告,即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通知。
(二)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 年修订)自动废止。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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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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