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铁: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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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以确保监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明确相应的责任,保证监事会议程和决议的合法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及《广东华铁通达高铁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订本
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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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
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
职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监
事出席会议的规定;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
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四)维护和保障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
贿赂,不得违规泄露公司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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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
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
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人员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知识,能
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其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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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有权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上述会议的通知和会议材料应同时发给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经营管理的其他
资料;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
以要求公司负责人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
管理情况。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 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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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进行诉讼;
(四)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通过公司证券事务部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
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六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二)召开监事会会议,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提前十天,临时会议的通知提
前三天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的
内容包括:
(1)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事由及议题;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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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6)发出通知的日期;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连续二次不能
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
议予以撤换;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四)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依据下述事项确定:
(一)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或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监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公司经
营范围和监事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一)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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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在监事会主席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的顺序逐项进
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集中审议、集中表决
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三)监事会会议讨论议题时,各位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明
扼要。有关议案经集体讨论后,采取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监事会
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
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五)监事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位监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
数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
电子扫描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六)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七)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八)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九)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
的意见和建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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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和召集人;
(二)出席会议监事的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决议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记载参与表决的监事的名单和表决结果。持
反对或者弃权意见的监事也应该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但是可以在会议记录
上注明自己的意见。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
要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
以免除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五)监事与所审议案存在利益关系的,应说明监事的姓名、存在的利益关
系以及回避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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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通过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在监事会决议公告中明确
说明“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所审议案需进行公告的,应另行披露详细的相关重大事件公告,并说
明该重大事件公告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报送股东大会,并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
高级管理层。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依据
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
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均属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依照合法
程序公开之前,任何人不得散发、透露会议内容。违反规定者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监事会。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废止。若本规则与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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