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 号 20 号楼宝石大楼 705 室邮编:200233 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冰清律师、马炜晨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4、公司 2023 年 4 月 26 日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 《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的公告》、《公司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资产的公告》、 《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司关于未弥 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公告; 1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 了解和对 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 关规定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如下内容:1、会议 召开的基本情况;2、会议审议事项;3、提案编码;4、会议登记事项;5、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6、备查文件。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超过二十日。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12 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上 述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告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 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总裁连刚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 代表股份 1,121,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2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共计 7 名,所持股份 1,12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12 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 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434 人,代表股份 1,327,763,94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6.3312%。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427 人,代表股份 100,092,6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850%。 3、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 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及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07,265,6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731%; 反对 21,553,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19%;弃权 66,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59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3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 78.6394%;反对 21,553,2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21.2947%;弃权 6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9%。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07,272,2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736%; 反对 21,546,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14%;弃权 66,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60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8.6460%;反对 21,546,6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21.2881%;弃权 6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9%。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07,272,2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736%; 反对 21,546,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14%;弃权 66,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60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8.6460%;反对 21,546,6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21.2881%;弃权 6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9%。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7,189,4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73%; 反对 21,646,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89%;弃权 50,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51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8.5642%;反对 21,646,0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21.3863%;弃权 5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5%。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307,375,0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813%; 反对 21,443,8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137%;弃权 66,700 股 4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70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8.7475%;反对 21,443,8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21.1866%;弃权 6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资产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7,152,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46%; 反对 21,682,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16%;弃权 50,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48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8.5281%;反对 21,682,5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21.4224%;弃权 5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5%。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7,441,7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863%; 反对 21,393,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099%;弃权 50,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77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8.8134%;反对 21,393,7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21.1371%;弃权 5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5%。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9,257,3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230%; 反对 19,578,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33%;弃权 50,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1,58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0.6072%;反对 19,578,1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19.3433%;弃权 5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5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5%。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7,306,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762%; 反对 21,528,9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01%;弃权 50,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6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8.6798%;反对 21,528,9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21.2707%;弃权 5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与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一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 决方式进行投票。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 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41 人,代 表股份 1,328,885,6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3535%。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议案 7 为特别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表决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均由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6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方冰清 经办律师:马炜晨 二○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