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子股份:山子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8-01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子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山子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
定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7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
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下午 2:30 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1800
号国华金融中心 42 楼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张颖先生主持。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7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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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3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2 人,代表股份 2,989,550,68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9.9031%。
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63 人,代表股份 3,013,187,88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30.1395%。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拟公开挂牌出售子公司股权及相关债权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
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公开挂牌出售子公司股权及相关债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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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118,940,6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51.9586%;反对 2,883,779,6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48.0411%;弃权 1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未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
(公章)
主任:孙加锋(签名)____________ 尚斯佳(签名)
二○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