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期: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2023-05-27
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友股会字[2023]第 05523 号
致: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 5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
求,无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
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用以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决议公司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
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定由董事会召集。
2、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召集人、届次、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议题以及会议
登记事项进行了公告。
3、2023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在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4 号中国中期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姜新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6 日 9:15 ~ 9:25,9:30 ~ 11:30,13:00 ~ 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6 日 9:15 ~ 5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9 人,代表股份 72,248,4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94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2,000,1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07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7 人,代表股份 20,248,3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69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8 人,代表股份 51708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9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7 人,代表股份 51707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988%。
以上股东是截止 2023 年 5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2 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4、《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予以披露,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
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5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475%;反对 5,095,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0523%;弃权 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01%;反对 5,095,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370%;弃权 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议案 2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5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475%;反对 5,095,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0523%;弃权 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01%;反对 5,095,202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370%;弃权 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议案 3《2022 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5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475%;反对 5,095,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0523%;弃权 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01%;反对 5,095,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370%;弃权 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议案 4.《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5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475%;反对 5,095,20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0523%;弃权 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01%;反对 5,095,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370%;弃权 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议案 5《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15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475%;反对 5,095,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0523%;弃权 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01%;反对 5,095,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370%;弃权 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指派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樊志强
见证律师: 霍建杰
见证律师: 梁祥磊
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盖章)
2023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