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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中矿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20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内蒙
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我们作为内蒙古大中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
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议案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现关于本次董
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
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任林圃正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通过对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规定,林圃正先生能
够胜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
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林圃正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卢文兵:                                               魏远:




王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