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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中矿业: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6-06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3-074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6 月 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包头市高新区黄河大街 55 号公司 19 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梁宝东先生主
持。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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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90,132,9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公
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 19,253,106 股,下同)的 73.223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 场 出席 股东 大会 的股 东 及股 东授 权代表 9 人, 代表 有表 决权 股 份
1,085,937,7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420%。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95,16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818%。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95,1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8%。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其余人员现场参会。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周大巍、于玥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00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089,953,701      99.9836%        94,021        0.0086%   85,200      0.007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审议结果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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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周大巍、于玥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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