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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中矿业: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用地补充协议》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23-06-26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3-081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用地补充协议》

                        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中矿业”)的
全资子公司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中赫公司”)为尽快取
得临武碳酸锂项目用地,与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商后,签署了《用地补
充协议》。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将位于临武县武水镇李家村的 468.81
亩土地提供给大中赫公司,作为其碳酸锂项目建设用地,并承诺大中赫公司可于
7 月 30 日前进场开展场地平整工作,9 月 15 日前进行公开招拍挂。为加快项目
建设进度,尽快完成上述 468.81 亩土地的征地手续,公司同意大中赫公司先行
预付前期征地费用 8,652 万元,该预付征地费用专项用于大中赫公司碳酸锂项目
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
    2、借款期限:大中赫公司参与 468.81 亩土地的招拍挂取得摘牌后,临武产
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竞标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归还大中赫公司垫付的 8,652
万元预付征地费用。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
    3、2022 年 12 月 6 日,大中赫公司与临武县人民政府签订了《用地协议》,
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公司同意大中赫公司向临武县人民政府以现金方式预付
前期征地费用 2,000 万元,专项用于大中赫公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用地征地、
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临武县人民政府应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该笔费用。
受土地的征地、组卷报批等影响,后续履约归还等义务由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接替完成,并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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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实施,
且被资助对象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一、财务资助概述
    2023 年 6 月 21 日,大中赫公司为为尽快取得临武碳酸锂项目用地,与临
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商后,签署了《用地补充协议》。临武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拟将位于临武县武水镇李家村的 468.81 亩土地提供给大中赫公司,
作为其碳酸锂项目建设用地,并承诺大中赫公司可于 7 月 30 日前进场开展场地
平整工作,9 月 15 日前进行公开招拍挂。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完成上述
468.81 亩土地的征地手续,公司同意大中赫公司先行预付前期征地费用 8,652
万元,该预付征地费用专项用于大中赫公司碳酸锂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
费用支出。大中赫公司参与 468.81 亩土地的招拍挂取得摘牌后,临武产业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在竞标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归还大中赫公司垫付的 8,652 万元
预付征地费用。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
    2022 年 12 月 6 日,大中赫公司与临武县人民政府签订了《用地协议》,
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公司同意大中赫公司向临武县人民政府以现金方式预
付前期征地费用 2,000 万元,专项用于大中赫公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用地征
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临武县人民政府应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该笔
费用。受土地的征地、组卷报批等影响,后续履约归还等义务由临武产业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接替完成,并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事项尚在董事会审
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公司 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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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
情形。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名称: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机构类型:地方政府机构
     3、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
系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前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2022 年 12 月 6 日,大中赫公司与临武县人民政府签订了《用地协议》,为
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公司同意大中赫公司向临武县人民政府以现金方式预付前
期征地费用 2,000 万元,专项用于大中赫公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用地征地、报
批等前期费用支出,临武县人民政府应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该笔费用。受
土地的征地、组卷报批等影响,后续履约归还等义务由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接替完成,并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
偿的情形。
     三、《用地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1、2022 年 11 月 4 日,大中矿业与临武县人民政府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
书》,第十三条约定,临武县人民政府可授权甲方同乙方签订相关具体协议,履
行临武县人民政府的部分相关义务。
     2、2022 年 12 月 6 日,乙方与临武县人民政府签订了《用地协议》,约定由
临武县人民政府向乙方提供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建设用地。
     现甲方受临武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同乙方就乙方碳酸锂项目建设用地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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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宜在《用地协议》基础上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承诺通过公开招拍挂的形式将位于武水镇李家村的 468.81 亩土地
提供给乙方摘牌,作为乙方碳酸锂项目建设用地。
    (2)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完成上述 468.81 亩土地的征地手续,乙方
先行预付前期征地费用 8652 万元,该预付征地费用专项用于乙方碳酸锂项目用
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
    (3)甲方继续指定临武县临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账户,作为乙方该笔预付
征地费用的专用账户,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该账户支付 8652
万元。
    (4)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预付的征地费用后 20 日内,完成上述 468.81 亩
土地的征地补偿等前期工作,并保证乙方在 2023 年 7 月 30 日前可进场开展场地
平整工作,同时在 2023 年 9 月 15 日前启动上述土地的招拍挂工作。
    (5)土地挂牌竞拍期间,乙方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按照出让土地面积和
起始价足额缴纳土地保证金并参与竞拍,鉴于乙方前期已缴纳前期征地费用,如
乙方参与竞拍并最终摘牌,甲方在竞标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预付的前
期征地费用 8652 万元退回给乙方。
    (6)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参与竞拍或者最终摘牌的,自乙方要求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预付的征地费用 8652 万元全额返还乙方。
    (7)《用地协议》中约定乙方预付给临武县人民政府的前期征地费用 2000
万元因甲方征地、组卷报批进度影响,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前向乙方归还,
后续履约归还等义务由甲方接替完成。
    (8)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本协议为双方签署的《用地协议》的补充,同《用地协议》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如本协议同《用地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大中赫公司向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0,652 万元
(包含前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00 万元),是专项用于大中赫公司碳酸锂项目
等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其他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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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本次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
下实施,且被资助对象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未
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财务资助的意见
    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主要是为保障大中
赫公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用地需求,为项目的建设奠定基础条件。大中赫公司
向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付前期征地费用共计 10,652 万元(包含前次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 2,000 万元),专项用于大中赫公司碳酸锂项目等用地征地、报
批等前期费用支出。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具有良好的
履约能力。本次对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可控,符合公司
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中赫公司根据《用地协议》及《用地补充协议》约
定,向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财务资助用于碳酸锂项目等前期征地费
用,主要是为尽快取得大中赫公司碳酸锂项目等建设用地,保障公司项目建设
用地需求,推进公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的建设进度。
    2、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
需要。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3、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大中赫公司延期前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归还期限,
以及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财务资助的意见
    大中赫公司本次向临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付费用事项已经董 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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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大中矿业本部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 0 万元,占大中矿
业本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 10,65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72%。截至目前,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金额及相关情况。
    九、其他说明
    大中赫公司的全称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由“湖南大中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为“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签订《用地协议》及《用地补充
协议》的主体未发生变更。
    十、备查文件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4、《用地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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