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瓷股份: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五月
致: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联瓷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
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3、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
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五)14:30 在湖南省醴
陵经济开发区瓷谷大道华瓷股份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五)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2 日(星期
五)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君奇先生主持。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189,03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540%,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均为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188,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75.000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8 人,共
计持有公司 136,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54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2、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本所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现
任在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就应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
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
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9,00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46%;反对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9,00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46%;反对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9,00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46%;反对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9,00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46%;反对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9,00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46%;反对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9,00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46%;反对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9,00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46%;反对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并预计 2023 年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
    (1)醴陵市华彩包装有限公司—采购包装物
    表决结果为:同意 19,00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471%;反对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湖南华艺印刷有限公司—采购花纸等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0,10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29%;反对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设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9,00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471%;反对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湖南安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接受运输服务
    表决结果为:同意 19,00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471%;反对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租赁场地及接受物业服务等
    表决结果为:同意 19,00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471%;反对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湖南蓝思华联精瓷有限公司—出租厂房及提供水电气
    表决结果为:同意 19,00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471%;反对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醴陵群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场地
    表决结果为:同意 19,00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471%;反对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博略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场地
    表决结果为:同意 19,00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471%;反对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醴陵玉茶瓷业有限公司—租赁场地、提供水电及接受劳务服务等
    表决结果为:同意 19,00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471%;反对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醴陵市均朋运输服务部—接受运输服务
    表决结果为:同意 19,00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471%;反对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确认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6029%;反对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1.39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莫   彪




                                      经办律师:
                                                         周琳凯




                                                   2023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