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3-035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 399 号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九楼报告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贾齐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1 7、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1 人,代表股份 86,258,56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62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7 人,代表股份 62,441,8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59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4 人,代表股份 23,816,76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031%。 2、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6 人,代表股份 31,478,5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8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23 人,代表股份 11,105,8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4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33 人,代表股份 20,372,7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697%。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全体董事 9 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 9 人,公司独立董事李力先 生、杨占红先生、丁利力女士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2、公司全体监事 3 人,以现场方式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公司的保荐代表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表决结果:同意 86,177,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9%;反对 6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1%; 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177,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9%;反对 6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1%; 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177,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9%;反对 6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1%; 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177,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9%;反对 6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1%; 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177,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99.9059%;反对 6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1%; 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177,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9%;反对 6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1%; 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179,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2%;反对 6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8%; 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1,399,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4%;;反对 6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8%;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177,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9%;反对 6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1%; 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4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1,397,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1%;;反对 6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1%;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李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177,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9%;反对 6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1%; 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1,397,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1%;;反对 6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1%;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侯敏律师 和王文豪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性意见为: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5 1、《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0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