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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臣实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06-14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防范
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
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
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
资金的保值增值。理财产品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
划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
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公司未经
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委托理财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湖
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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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自有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
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
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
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
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
程序、实施与监控、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
承受能力确定委托理财的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
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应当履行
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委托理财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由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
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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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的意见;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审慎向关联方提供委托理财,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
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
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
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委托理财额度为
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理财额度。

                           第四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委托理财业
务,在经批准的有效期及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授权管理层行使
委托理财决策权,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
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
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
利率变动以及总经理决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
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
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委托理财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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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委托理财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
告董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
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
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
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
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
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审议停
止公司的相关委托理财活动。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
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
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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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等相关规定,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得将公司委托理财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本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最终解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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