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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臣实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2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议工作制度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议工作制度
                           (2023年12月制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不定期召开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
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
场与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原则
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由该独立董事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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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议工作制度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
有效。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审议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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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议工作制度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
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
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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