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2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湖南丽
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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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主要责任人,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入档及报送等具体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法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
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负
责人须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
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务部)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
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
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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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由公司按相关管理制度对责任人予以处
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公司将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工作原则
第十条 遵循信息披露原则,属于本制度第二条的内幕信息,在公司公开披
露前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表)。
第十一条 控制知情人范围原则,公司及公司各管理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有
责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因工作原因必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内。
第十二条 全面登记原则,应对内幕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以及合同签
订传递、报告、审议、编制、披露等过程中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第三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产生的内幕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法务部)作知情人登记,公司经理层产生的内幕信息由综合管理部作知情
人登记,其他公司管理部门及子公司应对本部门牵头工作中的涉及的内幕信息进
行知情人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义务,所报重大信息属于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的,总部各部门、子公
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于内幕信息事项发生后 2 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务部)备案。内幕
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如有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对其进行补充登记并报董
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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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
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
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有其他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以及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
它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内幕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并报董事会办
公室(证券法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填写必须真实、清晰、完整;董事会办
公室(证券法务部)可以根据有关方面规定或要求,提请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负
责登记工作的有关部门或子公司,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九条 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手方、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
情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促使其在正常工
作范围内使用内幕信息,对知情人员予以登记,并将登记情况送交公司备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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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涉及事项具有阶段性,相关业务部门应督促上述主体根据进程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资料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要求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资料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
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
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
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 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
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
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董事会办公
室(证券法务部)负责保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当对之前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做补充完善并及时补充报送,自登记(含
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如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补充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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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保存时间自补充完善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六条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定及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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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证券代码:001218
报送单位
内幕信息
主要内容
登记时间
知情人 知情人 知晓信息 联系 知情人
序号 身份证号码 所属单位 知晓信息时间、地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姓名 类型 的方式 方式 签字
1
2
3
登记人
填报单位领导审批
注:1. 知晓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2. “知情人类型”指重组时重组相关方(如发行对象、交易对手方、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政府相关部门等)或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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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重组相关方的相关岗位、职务或与相关方的亲属关系等。
3.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信息
应分别记录。
4.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承办工作、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 如有外部信息知情人,还应按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规定,填报《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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