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2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
在公司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湖南丽臣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配合独立董事开展
工作的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
义务,勤勉尽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
各类培训。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独立董事开展工作的沟通协调,公司各相关部门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不得限制或阻碍独
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七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公司有关部门应给予充分重
视,及时落实或整改,并将落实和整改情况书面报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务部)。
董事会秘书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做专项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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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
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和保密情况进行监
督;
(三)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的事前审阅,并与会计师事务所负
责人及主审会计师完成初步审计后的沟通;
(四)对年度报告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需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工作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
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
事人签字。
第十条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
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
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
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
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
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
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将上述情况计入工作笔录。
第十二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
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记入工作笔录。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
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
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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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
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
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
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
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
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可以提出异议,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
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和发生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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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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