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办法》(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2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
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减持股票和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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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事务代表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
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
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见附件一):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初
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
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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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 1 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 100%自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以书面方式(见附件二)或通讯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情
形,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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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触及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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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
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
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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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
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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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
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
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聘任理由及
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定期检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
代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
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
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违反本办法
规定的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视情节
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办法规
定的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及本办法的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无论是否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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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
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及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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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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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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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秘书
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证券类型 □股票/ □权证/ □可转债/ □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 □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
且未掌握任何关于公司股票的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本人签名: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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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职务: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买入/卖出本公司股票共计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东 变动方 变动方 变动 变动 变 动 股 份 变 动 均价 变 动比 股份
名称 式① 向② 期间 原因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来源
数量(股) (元/股) 例(%)
(股) 例(%) (股) 例(%)
(适用
于减持
情形)
注:①变动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
②变动方向指:买入或卖出
本人签字:
报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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