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 400 号 致: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3 日 14:30 在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桐汭大道安徽 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等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 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予以审核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并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3 日下午 14:30 在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桐汭 大道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杨顺先生主持会议,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3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2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02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33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0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33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0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83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37%;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5%;弃权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50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发行规模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票面利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转股期限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2、赎回条款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3、回售条款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4、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6、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7、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8、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9、担保事项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评级事项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1、募集资金存管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2、违约责任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37%;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3、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修订稿)>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王志强 ______________ 曹鑫阳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