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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10-28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兰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
人原因,导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本行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股
价波动等)时,需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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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负责年报信息提供的部门、分
支机构、参控股公司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络员、其他与年报
信息披露有关的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会同有
关部门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合规部门根据有
关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本行董事会批
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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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以及
本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执行且造成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
大差错的情形;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或弄虚
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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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造成的损失较轻的;
    (二)差错出现后,能主动检查纠正差错,并积极采取
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三)违规后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责任调查、追究
的;
    (四)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对本行责任人按
照本制度及本行其他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其他责任人的责
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责任。上述
相关责任追究方案,应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
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书面检查;
    (二)经济处罚:罚款、扣发绩效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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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撤职、留行查看等;
    (四)其他处理:通报批评、岗位调整、解聘专业技术
职务、取消岗位资格、待岗、解除劳动合同;
    (五)赔偿损失;
    (六)其他责任追究形式。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援引的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监管文件或其他规章制度发生变动的,原则上
应按变动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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