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 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魅视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 业务》等有关规定,对魅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 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总股本为 75,000,000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35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25,000,000 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761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自 2022 年 8 月 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为 100,000,000 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未发生变动,其中: 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7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及《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及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若本 企业/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 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 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扣留。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 过程中做出承诺、股东后续追加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的情形。 (二)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 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 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8 月 8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405,90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405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2 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 序号 股东名称 份总数 售数量 上市流通数 备注 (股) (股) 量(股) 1 王志妮 1,951,364 1,951,364 1,951,364 - 深圳洲明时代伯乐投资 2 管理合作企业(有限合 2,454,545 2,454,545 2,454,545 - 伙) 合计 4,405,909 4,405,909 4,405,909 - 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 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股份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减(股) 比例 (股) (股) 一、限售条件流 75,000,000 75.00% - 70,594,091 70.59% 通股/非流通股 其中:首发前限 75,000,000 75.00% -4,405,909 70,594,091 70.59% 售股 高管锁定股 - - - - - 二、无限售条件 25,000,000 25.00% 4,405,909 29,405,909 29.41% 流通股 三、总股本 100,000,000 100.00% - 100,000,000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 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各项 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 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魅视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运 胡 涛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