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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旅环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9-28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
章程》,参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选。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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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2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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