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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心科技: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草案)2023-12-06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三名,不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且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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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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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行为;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
         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
         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
         格作出公开声明与承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
         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
         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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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
           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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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
           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
           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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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
            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实施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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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
           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出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
           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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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
           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
           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
                  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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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
           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
           培训服务。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
           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
           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
           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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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
           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
           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
           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
           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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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五,且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
           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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