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心科技: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6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监督、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
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本条前款所称的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
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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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委员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的,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委员
辞职或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
尽快选出新的委员,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联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为审计
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和服务,收集、提供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权相
关的资料,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其中,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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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
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
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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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
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
合。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
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
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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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
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有关委员会委员相关事项时,该委员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因回避,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两
人的,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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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会议的通
知时限。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表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邮件表决、
即时通讯表决等。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讯(含视频、
电话、邮件、传真等)表决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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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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