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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绿生态: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23-09-01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 武汉 江岸区沿江大道 160 号时代一号写字楼 23 层 邮编 430000
    电话/Tel: (027)85809633 传真/Fax: (027)85785177
          电子邮件/E-mail:chuangzhilawyer@tom.com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CZFS2300124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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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

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8 月 1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下午 14:30 在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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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 556 号房开大厦写字楼 37 楼公司会议室召

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明先生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8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8 月 3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7,762,40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430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0,072,3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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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22 人,

代表 有表 决权 股份 14,717,373 股,占 公司 有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的

1.887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27,834,7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73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因为

工作原因,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现场

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3 年度第四次临时


                                 4
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

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 427,834,5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17,173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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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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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万晓芬



                              经办律师: 熊志远



                              单位负责人: 姚佳欣



                                            2023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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