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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晶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2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内蒙古欧

           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

           行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

           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

           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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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

           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

           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深证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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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

           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

           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

           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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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

                  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包括:

           (一)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的时间安排;

           (二)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

                  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

                  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在一次审阅,形成书面意见;

           (五)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

           (六)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

                  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两名以上审计委

           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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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

           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

           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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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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