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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晶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2-02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
            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
            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
            管机构相关规则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
            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拟任职上市公司)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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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
             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
            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独立董事培训
                   并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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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至(六)项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如有),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
             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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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前述提名
            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披露相关
             内容,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交所相关报送
             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深交所依据相关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若深
             交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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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
             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
            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
            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
            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
            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
            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
            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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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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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作为被收购主体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
             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
             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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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
            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
            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九条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
            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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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
            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
             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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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
             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
             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
             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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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
            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
            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
            度。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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