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晶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2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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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
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
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
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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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
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
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
议;
(六) 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七) 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八)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名的建议,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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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在董事会、董事长、主任委员及两名
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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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
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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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
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三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
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
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
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
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
新表决。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
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
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
审议。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
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工作评估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
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
需资料。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 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三) 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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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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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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