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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材料: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5-17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 001 号

中国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 1 号财富金融中心 36、43 层
36、43/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 1 Fortune Avenue
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3-6788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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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 001 号


致: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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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
上公告了《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公告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议案为《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关
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 14 时 30 分在重
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中路 6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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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熊鹰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69,141,0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702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1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5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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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
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69,141,3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反对 5,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9,0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4.4210%;反对 5,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57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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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69,141,3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反对 5,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9,0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4.4210%;反对 5,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57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69,141,3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反对 5,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9,0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4.4210%;反对 5,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57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69,141,3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反对 5,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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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9,0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4.4210%;反对 5,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57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 69,141,3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反对 5,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9,0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4.4210%;反对 5,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57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69,141,3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反对 5,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9,0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4.4210%;反对 5,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57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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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69,141,3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反对 5,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9,0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4.4210%;反对 5,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57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8.《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69,141,3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反对 5,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9,0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4.4210%;反对 5,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57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9.《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69,141,3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反对 5,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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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9,0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4.4210%;反对 5,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57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且均获得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
议通知》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泰和泰(重庆)律师事
务所公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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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公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蕾


                                                        经办律师:


                                                                             邬凯明




                                                      经办律师:


                                                                             吴旻婧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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