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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好上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07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通过董事会过半
数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提名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提名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提名委员会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为 1 年,期满后董事会未作调整的,视为连任。
董事会有权在任何时候对委员进行调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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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四)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价;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以现场会议为原则,必要时亦
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签发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至少提前 3 日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接
纳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会议,书面议案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后形成生效决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听取外界独立人士的专业意见,如有必要,可邀请具
备有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出席会议,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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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以上。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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