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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能能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07-11  

                                                                  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
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
保,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对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未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在年
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前关联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七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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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八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
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
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九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
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
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7.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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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
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
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
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
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十四条 经办部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具体情况,收
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
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
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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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
大事项的,经办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
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


    第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
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和本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未按规
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子公司对外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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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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