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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尚太科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03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
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1、《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目前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以及
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
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和激励效果,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
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刘洪波、高建萍

                                                           2023年8月3日